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艺术技术保障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三、艺术技术保障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设置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并根据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艺术技术保障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助理级)、三级舞台技术(中级)、二级舞台技术(副高级)和一级舞台技术(正高级)。

录音师:四级录音师(助理级)、三级录音师(中级)、二级录音师(副高级)和一级录音师(正高级)。

剪辑:四级剪辑师(助理级)、三级剪辑师(中级)、二级剪辑师(副高级)和一级剪辑师(正高级)。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3.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参与联合完成中型节目1部以上,或独立完成小型节目1部以上的录音任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录音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录音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录音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联合创作并演出(播映)的作品1部。

2.独立创作并获得好评的小型作品1部。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录音技术总结1篇。

3.能代表本人录音水平的方案、技术报告、影音片段或其他创作有关的过程性材料。


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不具备副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由国家级本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起主要作用。

3.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获得国内较高成就,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

4.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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