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相当数量的摄影(摄像)作品在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公开发表,并参加过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摄影(摄像)作品展览。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
3.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摄影(摄像)任务,在联合摄影(摄像)中发挥骨干作用,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 1部大型、或 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3年。
2.取得三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摄影(摄像)的大型作品,获省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省级以上二等奖2次,或省级以上三等奖 3 次,或市级一等奖3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摄影(摄像)的中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国家级三等奖2次,或省级一等奖 2次,或省级二等奖3 次。
3.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国家级展奖项或入选广东省“星河展”。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摄影(摄像)经验体会2篇。
3.能代表本人摄影(摄像)水平的方案、技术报告、影音片 段、摄影作品集或其他创作有关的过程性材料。
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不具备副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 2 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实行面试答辩: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担任主创。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由国家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行业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起主要作用。
4.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获得国内较高成就,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
5.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