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名称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 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经济专业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务、财政与税收、金 融、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建筑经济、知识产权等9个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取得方式初、中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等级的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综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4.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1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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