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制机制,激发农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农业技术系列职称。
三、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并根据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适时调整。
四、农业技术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 (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由省级组织开展,评价人员范围为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农业技术系列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企业科研项目2项(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
3.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验收,达到区域先进水平。
4.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政策1项,经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并发布实施。
6.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参与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协助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参与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软课题研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2篇,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1篇。
3.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在本专业领域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2篇。
4.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等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