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一)具有积极向上职业追求,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或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的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观摩课1次,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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