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医技专业(技术类)范围为卫生检验技术、心电学技术、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病案信息技术、高压氧治疗、营养、功能检查、医学实验、输血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病理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消毒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心理治疗、卫生信息技术、卫生工程等。

(二)医技专业(医疗类)范围为临床医学检验、心电学技术、肿瘤放射治疗学、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功能检查、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病理学、临床营养、高压氧医学等。

以上专业范围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技术类: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二)医疗类: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参与多学科诊疗或临床沟通能力,具有开展专科诊断、远程会诊、院际会诊、疑难病例会诊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技术类专业人员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指导本专业人员完成室间质评等质量评估,熟练正确操作和维护本专业各种设备;医疗类专业人员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准确分析,提出下一步检测建议。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医)师的能力。其中,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能力、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医防融合的能力。

(3)卫生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能够解决电子病历分级评审通过等级、互联互通测评等级、互联网医院搭建、智慧化医院搭建等各方面的复杂问题,解决卫生信息技术问题形成卫生信息技术处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4)医疗类专业人员采用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5)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从各专业出具诊断检测报告,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核医学、高压氧医学、肿瘤放射治疗学等专业人员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主要核素治疗病种范围和例数、主要设备种类和报告例数、平均住院日/工作单元诊疗人次、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主治)技(医)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技术类人员取得主管技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医疗类人员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卫生信息技术处理案例等。核医学、高压氧等专业可提供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参与公共卫生现场案例调查及处置形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等;制定的技术指导方案等。

(3)为提高医技专业疾病诊治水平,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医技专业相关的具有转化价值的技术专利。

(4)结合医技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医技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

(5)主要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6)向大众普及与医技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作品。

(7)参与研究并撰写医技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专家共识。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技(医)师、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9)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0)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资格认证,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信息化整体规划或技术设计方案。

(11)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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