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和创作经验。

3.创作能力突出,发表或出版过摄影(摄像)作品集,在摄影(摄像)界有较大影响力,有作品入选全国性专业摄影(摄像)展览或由权威摄影(摄像)机构收藏。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摄影(摄像)任务,在联合摄影(摄像)中发挥主导作用,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2部中型和3部小型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 5 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摄影(摄像)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国家级三等奖2次,或省级一等奖2次,或省级二等奖3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摄影(摄像)的中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国家级二等奖2次,或国家级三等奖3次,或省级一等奖3次,或省级二等奖4次。

3.获得广东省鲁迅文艺奖1次,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中国摄影金像奖。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摄影(摄像)经验体会3篇。

3.代表本人摄影(摄像)水平的方案、技术报告、影音片段、摄影作品集或其他创作有关的过程性材料。


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不具备正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实行面试答辩: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担任主创)。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由国家级本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最高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排名第一。

4.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5.经国家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6.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连续从事艺术创作工作1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5次以上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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