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艺术管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三、艺术管理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设置演出监督、演出制作、艺术运营、艺术研究等专业,并根据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艺术管理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演出监督:四级演出监督(助理级)、三级演出监督(中级)、二级演出监督(副高级)和一级演出监督(正高级)。

演出制作:四级演出制作(助理级)、三级演出制作(中级)、二级演出制作(副高级)和一级演出制作(正高级)。

艺术运营:四级艺术运营(助理级)、三级艺术运营(中级)、二级艺术运营(副高级)和一级艺术运营(正高级)。

艺术研究:四级艺术研究员(助理级)、三级艺术研究员(中级)、二级艺术研究员(副高级)和一级艺术研究员(正高级)。


1.具有舞台剧(节)目组织和制作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

2.初步掌握舞台剧(节)目的策划、创作、排练、演出和市场规律。 

3.有一定的舞台剧(节)目的策划、创作、排练、演出和营销的组织执行能力,具有一定的演出制作常识,在工作中能解决制作流程中的基本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并完成文艺单位和专业剧院(场)的排练演出的制作任务。

2)协助完成 2 部以上剧(节)目的制作任务,或在制作人指导下独立制作小型剧(节)目 1 部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演出制作工作满 1 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演出制作工作满 3 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演出制作工作满 5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制作的剧(节)目获县级以上奖项 1 次。

2.制作 1 部以上的剧(节)目获得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价。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制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 1 次。

2.制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 2 次。

3.制作的新作品,有 2 部公开演出各 20 场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不具备副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由国家级本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起主要作用。

3.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获得国内较高成就,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

4.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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