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精神,结合广东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执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个专业方向。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法医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物证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对应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