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评审范围。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为民用航空器驾驶人员,包括民航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其中,领航、飞行通信和飞行机械三类专业不再单独设置评审条件,参照飞行员条件进行评审,其飞行时间按30%折算为飞行经历时间。

2.健全层级设置。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一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和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3.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取得副驾驶资格,总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2.取得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四年,经考核合格。


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参与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突出,获得所在单位集团(总公司)认可。

(4)参与制定过公司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批准已实施。

(5)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6)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4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2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2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 小时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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