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公证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四条公证员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对应等级的评价标准条件。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任现职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近一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公证员满3年。


提供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1-2项:

1.参与指导的案例1件(800字以上)。

2.参与完成的公证书1份。

3.公开发表在《广东公证》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上的论文1篇,或在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宣读论文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 字)。

4.其它能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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