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任现职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近一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担任公证员满3年。
提供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1-2项:
1.参与指导的案例1件(800字以上)。
2.参与完成的公证书1份。
3.公开发表在《广东公证》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上的论文1篇,或在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宣读论文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 字)。
4.其它能代表本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业绩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