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精神,结合广东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执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个专业方向。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法医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物证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对应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 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1 篇,或由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研究讨论推荐论文1篇 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1篇以上,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2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三)。

7.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1项以上,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8.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十七条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四条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二十条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3.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且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或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者须参加面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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