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复杂疑难鉴定活动,业绩突出,能独立起草复杂疑难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完成一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合计不少于400例,物证类合计不少于250例,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合计不少于150例;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件以上。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 10年。


任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三)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或SCI杂志上发表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究讨论会上获奖或宣读论文1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3篇以上,或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

5 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0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一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 项以上。

8.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 2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2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十七条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四条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二十条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3.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且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或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者须参加面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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