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一)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二)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得到同行的认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带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撰写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承担科组或级组公开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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