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一)按保教结合的要求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每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基本达标。
(二)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得到同行的认同。积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促进幼儿发展。经常与家长联系,家园共育有成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一)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组织各领域教学,按幼儿一日生活和游戏的规范组织活动。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环境,帮助幼儿在游戏和学习中获得各方面发展。
(二)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能承担园内公开课、主题教育活动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
(三)积极参与教学实践和探索,提交1年来个人教学探索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四)幼儿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