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具有积极的职业追求,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认可。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一)掌握教学研究与指导、教师培训等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能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完成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任现职以来承担1次县级以上示范研讨课和教学交流专题发言。治学态度严谨,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取得一定的效果。

(三)任现职以来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1次以上,有经验总结。

(四)教学指导或培训工作得到一线教师的肯定。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师专业发展指导能力,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开展教研或教师培训项目,在教学方法研究、教师培训、评估评价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能够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研反思与培训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