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血液病学、肾内科学、内分泌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传染病学、结核病学、急诊医学、重症医学、康复医学、老年病学、职业病学、全科医学(临床类别)、肿瘤内科、皮肤与性病学、精神病学(含心理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并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1)熟练掌握内科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技术,了解本专业疑难病、罕见病的诊治技术。能处理本专业相关合并症、并发症,主持重症病人救治,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诊断、治疗、手术和科研的能力。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5份申报人主治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操作难度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和工作单元诊疗人次、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解决内科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内科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3)结合内科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内科专业教材、著作等。

(4)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5)参与研究并形成的内科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

(6)通过带教一定数量规范化培训医师、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7)向大众普及内科专业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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