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艺术表演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二、艺术表演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设置演员、演奏员两个专业,并根据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艺术表演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演员:四级演员(助理级)、三级演员(中级)、二级演员(副高级)和一级演员(正高级)。

演奏员:四级演奏员(助理级)、三级演奏员(中级)、二级演奏员(副高级)和一级演奏员(正高级)。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专业的表演方法。

3.有较扎实的基本功和一定的表演能力,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舞台演出中,能较好地完成2部以上剧(节)目的演出任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表演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

4.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剧(节)目中担任角色的表演获县级以上表演奖1次。

2.在2部以上剧(节)目中担任角色的表演受到较好的评价。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创造角色体会2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影视片段或舞蹈、声乐、戏曲、舞台剧表演重要节点片段,能展现较高表演水平和表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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