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3.有独立的创作能力,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文学(音乐)编辑任务,参与创作的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文学(音乐)编辑职称后,从事文学(音乐)编辑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文学(音乐)编辑职称后,从事文学(音乐)编辑工作满4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三)担任文学(音乐)编辑的作品,获省级以上三等奖1次,或市级一等奖1次,或市级二等奖2次。
2.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文学(音乐)编辑,有2部作品在市级以上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社会反响热烈,或对行业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或为所在媒体创造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撰写体现文学(音乐)编辑专业能力的专业论文、报告或案例材料2篇,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印发传阅,获评审专家审议认可。
3.能代表本人文学(音乐)编辑水平的方案或其他创作有关的过程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