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
3.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4.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文学(音乐)编辑任务,在联合文学(音乐)编辑中发挥骨干作用,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文学(音乐)编辑职称后,从事文学(音乐)编辑工作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文学(音乐)编辑工作满3年。
2.取得三级文学(音乐)编辑职称后,从事文学(音乐)编辑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担任文学(音乐)编辑的大型作品,获省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省级以上二等奖2次,或省级以上三等奖3次,或市级一等奖3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担任文学(音乐)编辑的中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国家级三等奖2次,或省级一等奖2次,或省级二等奖3次。
3.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文学(音乐)编辑有2部作品在省级以上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社会反响热烈,或对行业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或为所在媒体创造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
2.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3.能代表本人文学(音乐)编辑水平的方案或其他创作有关的过程性材料。
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不具备副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 2 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实行面试答辩: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担任主创。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由国家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行业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起主要作用。
4.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获得国内较高成就,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
5.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