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创作能力突出,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创作有较高水平的被谱曲歌词作品25首以上,并公开发表(发布),其中在有重大影响力的报刊或音乐平台上发表(发布)的不少于15首。

(2)独立创作的被谱曲歌词作品,有5首以上参与全国性大型艺术活动排演。

(3)独立担任作词的大型舞台剧目或大型声乐作品,有1部参与全国性艺术活动排演。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获国家级作词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获省级作词一等奖3次。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2.联合 (排名第一)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3.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

4.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发表谱曲歌词作品,能展现精湛的创作水平,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不具备正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实行面试答辩: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担任主创)。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由国家级本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最高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排名第一。

4.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5.经国家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6.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连续从事艺术创作工作1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5次以上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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