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 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建筑工程领域设置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管理和建筑材料等四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建筑设计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建筑 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建筑防护设计、建筑防化设计等技术岗位。
建筑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 建筑电气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 风景园林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
建筑管理专业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等技术岗位。 建筑材料专业包括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的研究、设 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在建筑工程领域生产一线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可参加建筑工程职称评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价相应专业职称。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价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价相应专业工程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价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单位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 新工艺方面取得一定的效益;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了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编制过省(部)级、市(厅)级 的规范、标准、规程、工法。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行业学(协)会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检测、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优质工程项目奖(建设、 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市)级行业学(协)会的工程项目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4.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获得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有一定价值或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 1 项(属于建筑、建材领域内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5.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1 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或作为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工法 1 项。
6.完成 2 项以上用于生产实际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测检验、工期及计价依据编制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项目,取得良好效果。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
2.出版著作1部。
3.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1万字)。
4.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5.提交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杰 出发明人奖的主要完成人。
4.被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的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