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按《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职称设馆员,高级职称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等级职称评价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排名前三),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2.参与完成的论文、著作及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表彰奖励。

3.参与完成档案研究课题,并取得优良成绩。

4.参与档案新技术推广应用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

5.从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绩显著,受到本系统、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排名前三)1部。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2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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