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院校及教育管理部门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员级)、助理实验师(助理级)、实验师(中级)、高级实验师(副高级)、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

第四条实验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

2.能够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能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及一般实验任务,能协助开展学生实验创新活动。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2.具有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3.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下同)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一)实验教学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实验教学项目(课题)1项。

2.公开出版实验教学著作或译著1部(含合著);或公开发表实验教学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3.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实验教材,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

4.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5.参加的教学研究项目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6.本人或指导师生科技创新,参加区级以上相关技能竞赛并获奖。

(二)实验研究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实验研究项目(课题)1项。

2.公开出版实验研究著作或译著1部(含合著);或公开发表实验研究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3.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1篇。

4.作为主要完成人,根据实验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进行技术改造,投入使用后效果良好;或加工设计特殊实验装置采用后效果良好。

5.充分了解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性能,对精密仪器具有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的能力,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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