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X人社部发(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翻译实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第三条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英语、法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韩国语,下同),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国家尚未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除英语、法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韩国语外的语种,下同)各级职称实行专家评审方式。
第四条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第五条翻译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评价条件。
从事翻译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
(二)从事口译者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参与完成1场次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从事笔译者能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参与完成1篇(部)译文(译著)。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或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二)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三)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四)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或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从事口译者,完成30场次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或完成2场次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二)从事笔译者,出版译文(译著)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按原文或译文的中文字数计算,下同);或非正式出版且被使用单位采用译文(译著)总字数不少于20万字(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三)主持市厅级以上翻译课题1项。
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完成50万字以上的笔译工作(正式出版,或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二)正式出版译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或正式发表译文3篇(译文总字数不少于20万字)。
(三)完成50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企业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3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口译现录音材料。
(四)完成2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市(厅)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1场(不少于30分钟)口译
现场录音材料。
(五)主持省部级翻译类课题研究1项。
(六)正式出版翻译研究著作1部或正式发表论文4篇。
(七)获省级以上翻译比赛一等奖(排名第1)或国家级翻译比赛二等奖以上(排名第1)。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翻译项目2项;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中央部委委托的翻译项目1项。
(二)完成20场次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或完成10场次中央部委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
(三)被聘为省级以上重大翻译项目评审专家或国际口译员协会(AIIC)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