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三、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四、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按照工艺美术设计、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三个领域实行分类评价。具体专业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服装工艺、鞋类皮具工艺、乐器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以及环境艺术、视觉艺术等新兴工艺美术专业,并根据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以及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情况适时调整。
五、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1次,或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 2次。
2.获市(厅)级以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或获县(区)级以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
3.代表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2项;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或参加市(厅)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3项或银奖(二等奖)6项。
4.主持完成 1项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区)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3项中型设计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
县(区)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5.作为第一创作人,作品被用于市(厅)级以上政府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
6.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 3 项。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独立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
8.撰写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等,被市(厅)级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1次,或被县(区)级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或在工作中用创新思维或方法解决了本专业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县(区)级政府或同级部门范围推广。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二)参与编制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三)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四)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