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艺美术设计:主持设计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主持设计的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的设计项目。
(2)工艺美术制作:主持制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主持制作的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展览或竞赛并获奖;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或作为主要成员,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工艺美术研究: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或主持编制行业技术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研究成果在专业领域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显著贡献,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在本地区具有显著影响。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
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3)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5)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6)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
(7)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2.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代表作品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3项或银奖(二等奖)6项;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5项或银奖(二等奖)10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
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3)主编并公开出版1部高等院校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或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 7 项。
(5)由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或高等院校主办个人作品研讨会、专题展览等3次。
(6)撰写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或在工作中用创新思维或方法等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推广。
不具备第三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学历、年限条件,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获国家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
(四)获国家级表彰奖励1次,或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
(五)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与保护工作15 年以上,并主持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六)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
(七)担任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满 4年,且同时具备第三章第五条第(三)款第1点、第2点规定的成果各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