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疾病控制(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防控、地方病防控、病媒生物防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儿少与学校卫生、卫生毒理、流行病与卫生统计、生物统计、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类别)、精神卫生(公共卫生类别)、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县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三)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医师(基层)。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工作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基层公共卫生主要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具备较强的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的具体组织实施能力、业务管理能力,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教学和培训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防融合的能力等,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制定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食品安全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内容。
现职称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医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3)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职称满10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形成的工作报告。
(2)参与公共卫生现场案例调查及处置形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等;制定的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形成的科普作品。
(4)通过带教见习/实习生、进修生等人员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5)被行政部门采纳的循证决策报告。
(6)在公共卫生相关领域推广和应用的新技术新项目。
(7)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8)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著作。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