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分类评价。根据我省实际,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等三个类别,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卫生研究人才职称对应国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系列。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三个类别职称在我省一体协同、一体推进、一体管理。
2.完善职称层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职称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均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职称均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研究人才初级职称仅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3.明确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士级、师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1)医疗类: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2)药学类: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3)护理类: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4)技术类: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研究人才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4.优化专业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喉、口腔、中医、中药、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等专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全科医学、临床、口腔、中医药、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等专业;卫生研究人才职称设置卫生管理研究、医学研究等专业。建立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等三个类别职称的专业设置,可根据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方向实行动态调整。
5.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