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口腔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县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三)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医师(基层)。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1)熟练掌握临床、口腔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口腔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国内外临床、口腔专业的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临床实践。

(2)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技术,了解本专业疑难病、罕见病的诊治技术。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正确处理本专业相关合并症和并发症以及参与危急重症病人救治。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5份申报人主治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操作难度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和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现职称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3)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10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解决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或复杂病例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专题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报告等。

(2)开展本专业医疗卫生新技术或新项目推广使用的报告等。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著作权等。

(4)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编写的著作等成果。

(5)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6)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经验和当地群众健康需求,参与创作的科普作品。

(7)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工作形成的本专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诊疗指南等。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的见习/实习生、进修生等人员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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