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临床药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县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三)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药师(基层)。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1)熟练掌握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学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药学服务实践。
(2)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及时发现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药品调剂、药品质量管理、药物咨询、居家药学服务、用药教育服务、药学信息服务等药物服务的实践能力。能正确指导下级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4)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居家药学服务案例数、药物重整服务案例数、药学监护率、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
现职称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3)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10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解决药品调剂、药品质量管理、药事管理、合理使用、用药监测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参与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形成的基层推广使用报告,参与解决基层药品全流程规范管理、社区药学服务、居家药学服务等基层常见代表性技术问题形成的应用报告。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药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4)结合本岗位药学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参与编写的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5)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6)向大众普及药学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7)主要参与研究并形成的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应用指南、专家共识。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进修和实习药师等人员,或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养工作报告。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