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学、助产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县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三)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护师(基层)。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1)熟练掌握护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护理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护理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推广应用。
(2)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助产、儿科、口腔科、眼耳鼻咽喉科、老年、康复、慢病管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精神心理、肿瘤、传染病、血液净化、手术/麻醉、消毒供应、中医、伤口造口护理、静脉输液治疗护理、血站采供血技术、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等某一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患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熟练配合医生抢救危重患者,处理复杂情况护理等问题。
(3)重点从技术能力、教学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护理实践次数、技术创新项目数、应急处置次数、教学培训时长、患者安全案例数、质量改善项目数及护理并发症发生例次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现职称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3)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职称满10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解决复杂护理问题、参与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院级以上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护理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或获得的创新奖项。
(3)结合护理专业实践开展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护理学相关专业教材、著作等。
(4)主要参与的县(市、区)级以上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中华护理学会及其分会护理科技奖;教学奖励等成果。
(5)向大众普及护理专业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6)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护理专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护理指南、专家共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见习/实习生、进修生等人员,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市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等形成的人才培养工作报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