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县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三)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技术类: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基层)、主任技师(基层)。
(二)医疗类: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医师(基层)。
三、专业范围
(一)医技专业(技术类):卫生检验技术、心电学技术、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病案信息技术、高压氧治疗、营养、功能检查、医学实验、输血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病理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消毒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心理治疗、卫生信息技术、卫生工程等。
(二)医技专业(医疗类):临床医学检验、心电学技术、肿瘤放射治疗学、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功能检查、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病理学、临床营养、高压氧医学等。
四、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技术类专业人员能解决常见技术问题,具备正确操作和维护本专业各种设备的能力;医疗类专业人员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准确分析,提出下一步检测检查建议。其中,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的具体组织实施能力、业务管理能力,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教学和培训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防融合的能力等。
(3)卫生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能够解决常见的卫生信息技术问题。
(4)医疗类专业人员采用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5)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从各专业出具诊断检测报告,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现职称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主治)技(医)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主治)技(医)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3)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主管(主治)技(医)师职称满10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 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卫生信息技术处理案例等。核医学、高压氧等专业可提供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参与公共卫生现场案例调查及处置形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等;制定的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
(3)为提高基层医技专业疾病诊治水平,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医技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4)结合基层医技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医技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推广基层适宜技术形成的技术报告。
(5)向大众普及与医技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作品。
(6)参与研究并撰写适应基层的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专家共识。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实习生、见习生,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8)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形成的报告。
(9)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资格认证,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信息化整体规划或技术设计方案。
(10)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11)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