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口腔内科、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全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并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1)熟练掌握口腔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地进行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及治疗,熟悉本专科疑难技术,能参与疑难病例诊治,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5份申报人主治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和工作单元诊疗人次、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7年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解决口腔颌面软硬组织疾病等相关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在临床及科研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口腔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3)结合口腔专业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口腔专业教材、著作等。

(4)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5)向大众普及口腔专业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6)牵头或参与研究制定的口腔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规范化培训医师、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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