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临床药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并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1)熟练掌握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学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药学专业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药学服务实践。

(2)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及时发现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调剂、药学门诊服务、药物

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用药教育服务、药学信息服务等实践能力,能正确指导下级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4)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7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1)解决药品调剂服务、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药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结合本岗位药学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药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5)向大众普及药学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6)参与研究并形成的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应用指南、专家共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进修和实习药师等人员,或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养工作报告。

(8)参与医院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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