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
2.具备较好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有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2.不具备上述年限条件,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项,经至少2名同行专家(获正高级职称满10年或行业知名专家)推荐,并报主管部门(或规模以上企业)同意,可破格申报。
(1)主持省级重大重点领域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完成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主管部门鉴定或行业评价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三区论文3篇。
(3)负责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三年内累计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4)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省级领导重要批示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励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
(4)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
(5)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了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发表高质量论文,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企业研发项目2项(累计合同金额超1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60万人民币至少1项),项目经主管一16-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2项,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5)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以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2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或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
(6)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设计更合理,材料更丰富,系统更完善,具有一定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推广达到较大规模,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市(厅)级以上部门或行业认可。
3.从事科技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科技服务)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或科技服务)项目或2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科技服务)项目2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励2项。
(3)作为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建议被时任省级领导批示或市(厅)级部门采纳1项或县(处)级部门采纳2项(以发文或证明材料为准),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业采纳2项,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被有关部门采纳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2篇(有具体证明材料);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