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的需要,加强统计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统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统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统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统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具备国家教育等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统计制度方案,被主管部门审定予以实施;或对地市级以上、本系统统计制度方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被本级政府统计部门采纳实施。

2.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1次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2次获得地市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2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3.独立或主持撰写本专业统计分析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本专业统计分析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或课题研究报告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一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市级二等奖以上两项。

5.在承担的统计或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一项被省直部门采用,或有二项被地级市直部门采用,并经地级以上市政府统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效果。


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综合判断能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对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公开出版统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1部。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统计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统计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少于3000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统计内部刊物上撰写统计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及入选省以上统计建模论文共5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必须有2篇是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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