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独立创作出多首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公开排演,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4.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骨干作用,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大型新作品2部,或大型新作品1部和中型新作品2部,或大中型新作品各1部和小型新作品6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其中: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作曲工作满3年。
2.取得三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独立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创作的中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4.独立创作的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3次。
5.独立创作的2部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个)中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同行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
2.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演出的乐曲作品,能展现较高的作曲创作技巧和创作水准,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不具备副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 2 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实行面试答辩: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担任主创。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由国家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行业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起主要作用。
4.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获得国内较高成就,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
5.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