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创作出多首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在网络、电视等专业媒体上播出,有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导作用,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大型新作品3部,或大中型新作品各2部,或大型新作品1部、中型新作品3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4部中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其中: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独立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次。

3.独立创作的中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4.独立创作的中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3次。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2.联合 (排名第一)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3.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

4.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演出的乐曲作品,能展现精湛的创作水平和独特的艺术风格,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不具备正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实行面试答辩: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担任主创)。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由国家级本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活动个人奖最高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排名第一。

4.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5.经国家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6.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连续从事艺术创作工作1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5次以上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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